中國藏族網通訊 從4月1日起,將實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駕駛證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最高罰10萬元。
據了解,以往一些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請他人頂替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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